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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防火门对材质有何要求

发布日期:2012-04-04 15:02:14 2135

木质防火门具有自重轻、安装方便、装饰效果好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如星级宾馆和饭店的客房门、大医院的病房门等。木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当受条件限制,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可采用气干木材,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防火门的门扇内若填充材料,则应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防火门门扇填充的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达到GB8624-2006规定燃烧性能A1级要求和GB/T20285-2006规定产烟毒性危险分级ZA2级要求。或提供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相应检验报告。

  防火门所用木材应符合JG/T122-2000中对Ⅱ(中)级木材的有关材质要求;木质防火门所用木材应为阻燃木材或采用防火板包裹的复合材,并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按照GB/T8625-2005检验达到该标准第7章难燃性要求;防火门所用木材进行阻燃处理再进行干燥处理后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2%;木材在制成防火门后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防火门所用人造板应符合JG/T122-2000第5.1.2.2条中对Ⅱ(中)级人造板的有关材质要求。

  防火门所用人造板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按照GB/T8625-2005检验达到该标准第7章难燃性要求;木质防火门框、门扇面板应采用性能不低于冷轧薄钢板的钢质材料,冷轧薄钢板应符合GB/T708的规定;防火门所用加固件可采用性能不低于热轧钢材的钢质材料,热轧钢材应符合GB/T709的规定。

  防火门所用其他材质材料应对人体无毒无害,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达到GB/T20285-2006规定产烟毒性危险分级ZA2级要求;防火门所用其他材质材料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达到GB/T8625-2005第7章规定难燃性要求或GB8624-2006规定燃烧性能A1级要求,其力学性能应达到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制作防火门的有关要求。

  玻璃应采用不影响木质防火门耐火性能试验合格的产品.木质防火门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等缺陷时,应用同一树种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泽和木纹应与制口一致。在木质防火门的结合处和安装小五金处,均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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