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4日03: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35岁的陈小菊在美发厅洗头,上卫生间时煤气中毒昏迷,几天后不幸去世。民警将美发厅老板和安装煤气的师傅刑拘。之后,警方和检方以及检方内部对两名嫌疑人是否应该批捕,到底以何罪批捕展开争论,这究竟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认定是刑事案件,应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还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记者获悉,成都青羊区检察院**终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美发厅老板王刚和安装煤气的陈东批准逮捕。
美发店洗头遭遇煤气中毒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贝森路附近的“韩日干剪”店,大门已经紧闭。
今年1月23日,陈小菊跟丈夫张伟一起到“韩日干剪”洗头。洗完头陈小菊去了卫生间,10多分钟后,妻子还没出来,手机也没人接。张伟赶紧喊小工把卫生间的门踹开,只见陈小菊倒在地上,没有丝毫反应,一股浓烈的煤气味顿时弥漫了整个美发厅。省医院医生接诊后说,陈小菊大脑已经死亡,只有微弱的呼吸,如果3天内醒不过来,生还希望就不大了。
为节约用钱老板误安煤气
东坡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现场,将美发厅老板王刚带回派出所调查,青羊区公安分局法制科接到汇报后,经讨论认为这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只能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
省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煤气的安装和使用都存在问题。老板为节约用钱,把本应该接天然气的管道换成煤气罐,放在一个不足2平方米的密封卫生间里,排气管搭在墙上,成了摆设。而且陈东没有安装煤气的资质。据陈东说,他帮王刚安装煤气只收了90元钱。
陈小菊在医院昏迷9天后去世。警方拿到质检中心的报告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刚和陈东刑事拘留。
检方争论究竟怎么批捕?
案件进入检察院后,检察院内部对该不该批捕,以什么罪名批捕,出现了不同声音。有观点认为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对王刚来说,是一起意外事故,应该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但对安煤气的陈东来说,应该涉嫌犯罪。
也有观点认为,王刚在主观上应该预见到,他把煤气罐放在密不透风的卫生间内可能会发生事故,因此这种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点。
还有人说,王刚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只是因为疏忽大意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应该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对其批捕。另有观点表示,王刚和陈东的行为应该属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美发厅是公共场所,针对的是公众安全,来往的顾客是不特定的对象。
**终,检方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两人进行批捕。(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对此案专家观点也不一
针对此案,川大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美发店老板王刚在主观上并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王刚违反了这个义务,因此存在民事上的过错,所以这只是一起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
而对于销售煤气罐的老板来说,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和动机。他的过错在于没有请具有安装资质的人来操作,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表示,“应该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我个人更倾向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尽管王刚和陈东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但他们安装的煤气罐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明知不按规定安装煤气罐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死亡,但还是疏忽大意,客观上造成了“过失”;因为美发厅是公共场所,来往的顾客都是不特定的对象,所以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新闻资料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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