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工具产品》(编号:
CNCA-01C-014:2001)(以下简称《电动工具认证实施规则》)的补充,应与《电动工具认证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手持式煤电钻产品及其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
2.认证申请
2.1 申请单元划分
2.1.1对同一生产厂生产的同品种、同型号产品,当防爆类型相同、防爆结构相似、内装电动机相同,使用相同的设计标准时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2.1.2单元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煤电钻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附件2:《煤电钻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及其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整机中使用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若未取得认证证书,可以随整机一起进行型式检验。
2.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申请认证的全部产品的清单,包括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等;
2)产品防爆设计描述资料(含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与防爆型式相关的设计图样(例如,总装图、电路原理图、线路图、浇封结构图以及与防爆相关的零部件结构图等);
4)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
5) 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6)产品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7)产品图片(包括外型、内部拆开、名牌图片)
8)其他需要的文件。
3.型式试验
3.1 型式试验的送样
3.1.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规格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当申请认证单元中有多个规格的产品时,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产品送样,送样的样品应覆盖该单元中所有产品的安全要求。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3.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要求送样,并对送样样品负责。
每个申请认证单元送2台。(详见附件1、附件2)
3.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3.2.1检测标准
煤电钻安全检测标准:
1)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2)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 隔爆型(eqv IEC
60079-1:1991)
3)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 增安型(eqv IEC
60079-7:1990)
4)GB3836.9-19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
"m"(参照IEC60079-18)
5)GB3883.1-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部分:一般要求》
6)GB3883.6-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钻的**要求》
7)MT136-92隔爆型手持式煤电钻
3.2.2 检测项目
在进行样机试验前,检验实验室应对提交的样机与批准的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检查。只有经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样机才能进行试验。
产品的检测项目为系列安全标准GB3836、GB3883中规定的适用项目,及产品标准规定的适用检验项目。
3.2.3 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依照系列安全标准GB3883、GB3836中规定的要求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标准和/或检测方法进行。
4.初始工厂审查
4.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煤电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按照《煤电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的检测要求》(附件4)进行核查。审查组至少有一名具备防爆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
4.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单元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单元覆盖的每一个规格产品至少抽取一台进行一致性检查,并和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文件等资料核对其符合性。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标志(包括外包装)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以及防爆审查合格的资料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4)认证产品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制造工艺要求应得到有效贯彻,出厂产品必须按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关的试验,其相关质量记录应保持。
5)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安全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工厂审查应覆盖全部申请认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
5.获证后的监督
5.1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按照6.2条款的规定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
由认证机构根据《煤电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煤电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同时按照《煤电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附件4)进行核查。
5.2 获证后的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同品种产品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台(应为同一型号)。必要时,也可考虑抽取相应产品中的关键部件进行监督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
认证抽样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对煤电钻每一申请认证单元的产品在获证后的3年内抽样一次,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抽样,检测项目涉及认证检测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防爆安全性能。
6.认证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其产品中属于零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或整机涉及安全的设计、结构发生影响产品防爆性能的任何变更时(包括外购防爆部件的型号、规格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7.标志样式
认证涉及安全时,认证标志样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