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看了一则新闻,大抵是对地板业明星代言现象的不屑甚至冷眼,今撰文一篇谈谈个人观点和看法,聊表心迹。
明星代言产品,本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根本不值得大惊小怪。国内每个行业都有人在请明星做代言,偏偏地板行业例外?
有需求就有供给
企业生产产品只有通过销售才能实现利润,销售需要有推广策略。如果有明星愿意替企业代言,企业通过明星代言,能更好地推广自己的产品,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岂不是一件相得益彰、两全其美的事情,为什么要遭遇苛责和讨伐呢?
只要供需双方之间是合理的等值交换,既然大家都乐意做,而且又合理合法,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去非议和责难呢?
花在明星身上的钱谁来买单
提这样的问题一点都不奇怪,奇怪的是竟连这么简单的问题都不知道答案。有谁见过开公司、办企业的有哪个不是为了追逐利润?
事实上,明星代言费用分摊在规模产量上,单位所增成本是有限的,何况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仅收获产品使用功能,同时心理上也获得了品牌享受,可谓物超所值。
再者,市场是透明,开放的,贵或贱,企业做不了主。不见得贱的就一定畅销,贵的就一定难卖。明星代言,企业自我宣传推介只是主动营销的一个策略,具体选择还在于大众消费者,企业不过做了一份内事,有何不可?
企业跟风的是与非
凡事总归有个先来后到,**个吃螃蟹的固然可敬,但第二个跟着吃的也并不可耻呀。企业也一样,世人管**个做的叫创新,第二个做的叫跟风,大家都跟着做了叫集体跟风;对创新者报予掌声,对跟风者予以鄙视,这是一种不宽容的心态。
古人尚有“师夷长技以制夷”
的战略胸襟,我们现代人就没有?学习新事物,不等于学习先进,但至少学习者的心态是向上的、积极的,即便学习的征途是坎坷的,那也算是成长的一笔财富。
结论
我认为凡事有道、凡事有度,任何事情存在都有其客观规律性,任何事情只要在适当的范畴内演变是可理解的。上线不违社会公德、良知,下线不触及法律,明星代言,我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