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油所02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征求石化商品新交易品种意见的通知》,表示已将《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收规则》进一步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公布于众。
根据《苯乙烯中远期交易电子交易合同》和《二甘醇中远期交易电子交易合同》、《甲苯中远期交易电子交易合同》所示,苯乙烯和二甘醇的交易报价均为该交易商品在基准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小报价变化单位为5元/吨。
交易报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交易所有权调整并及时进行公告。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上述三个品种的买卖双方均需按照《上海石油交易所中远期现货交易规则》、《上海石油交易所结算规则》的规定向交易所缴纳履约担保金。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成交金额的10%向交易所交付初始履约担保金。交收月前一个月的**个交易日,买卖双方向交易所交付初始履约担保金的比例提高到20%;交收月前一个月的15日,提高到25%(遇国定节假日顺延);倒数第三个交易日,提高到30%。
此外,为了确保上海石油交易所液体化工品交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上油所当日还发布了《上海石油交易所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
所谓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该规则,并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液体化工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交收分为标准交收、协议交收、提前交收三种模式。为便于交收,上油所规定液体化工品的**小交收单位为50吨,交收量应为**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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