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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防火窗国家新标准2009年1月1日实施

发布日期:2010-01-14 17:01:43 1098


 

防火门,防火窗国家新标准2009年1月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近发布第118和119号公告,二项强制性消防国家标准被批准发布,代号和名称如下:

GB 12955—2008《防火门》(代替 GB12955-1991、GB14101-1993)

GB 16809—2008《防火窗》(代替 GB16809-1997)

以上国家标准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防火门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产品质量和性能有了较大的提高,产品种类也有所增加,原标准已不能适用于指导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和检验。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计划,将GB12955-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和GB14101-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进行整合修订,以统一各种防火门的技术要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标准及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结合我国防火门生产、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新版标准从国际、国外标准中引入了部分隔热防火门和非隔热防火门的概念和要求,对防火门的分类由原来仅按隔热防火门分类,改为按隔热防火门(A 类)、部分隔热防火门(B类)和非隔热防火门(C类)进行分类;同时,将原来的甲、乙、丙级防火门的耐火极限调整为1.5 h、1.0 h和0.5 h,丰富了我国防火门产品的种类,增加了实际应用的选择余地,对于仅需要防火门具有部分隔热性或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应用场合,可以选用部分隔热或非隔热的防火门。新版标准还规定门扇内若填充材料,应采用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减少对人身健康的影响。这些规定,不仅使防火门的设置更加合理,而且降低了防火门的生产成本和原材料消耗,符合环保以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同时,新版标准还增加了钢木质防火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的内容和要求,为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和新型防火门的生产、检验提供了技术依据,拓展了防火门生产企业的发展空间。

A类防火门又称为完全隔热防火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耐火等级分别为0.5h(丙级)、0.10h(乙级) 、1.5h(甲级)和2.0h、3.0h。

B类防火门又称为部分隔热防火门,其耐火隔热性要求为0.5h,耐火完整性等级分别为1.0h、1.5h、2.0h 、3.0h。

C类防火门又称为非隔热防火门,对其耐火隔热性没有要求,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仅满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耐火完整性等级分别为1.0h、1.5h、2.0h 、3.0h。 英国BS标准中,就有非隔热防火门的内容。

GB 16809—2008《防火窗》标准规定了防火窗产品的命名、分类与代号、规格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适用于建筑中具有采光功能的钢质防火窗、木质防火窗和钢木复合防火窗,其它防火窗也可参照执行。新标准对应于防火门标准修改了防火窗的相关耐火性能参数。与97版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参照国际、国外标准修改了防火窗耐火性能分类方法,按“隔热性(A类)”和“非隔热性(C类)”进行分类,并增加了从0.5h至3.0h共五个耐火等级;明确了防火窗的型号编制方法;增加了防火窗上使用的防火玻璃的质量要求和试验方法;增加了防火窗抗风压性能和气密性能、活动窗扇的扭曲度、活动式防火窗的热敏感元件静态动作温度、窗扇关闭可靠性、窗扇自动关闭时间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同时修改了防火窗的型式检验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

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甲、乙、丙级防火门、窗将分别对应于新标准的A1.50(甲级)、A1.00(乙级)、A0.50(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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