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恋伊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自2004年8月以来与沈汉标(原广州市好太太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专利侵权一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沈汉标在本案中据以主张的专利权已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专利权被宣告自始无效。因此,沈汉标在本案中无权再主张恋伊公司、南光公司侵犯专利权,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决定是在二审审理期间发生,原判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第(二)、(三)项、第六十四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甬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沈汉标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802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合计34030元由沈汉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0元,由沈汉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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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1日,原告沈汉标(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福元中路2号好太太工业大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南光、恋伊公司就第98251599.5号“一种晾
衣架”
专利纠纷一案提起上诉。
2005年5月9日,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2004)甬民二初字第229民事判决书判定南光、恋伊公司因专利号第98251599.5号“一种晾衣架”专利侵权赔偿沈汉标经济损失200万元。
2005年5月20日,恋伊、南光公司不服宁波中级人民法院(2004)甬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提起上诉,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号第98251599.5号“一种晾衣架”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尚未结案而暂时中止审判。
2005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5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号第98251599.5号“一种晾衣架”因其不具创造性全部无效。
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87号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5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457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75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这一判决为终审判决,彻底宣告沈汉标的第98251599.5号“一种晾衣架”的专利为无效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