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法规介绍
国家**部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于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与之相配套的以规范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管理的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也同时出台。
按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都被纳入《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范围。该规范对建筑工程产生的室内污染物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控制指标作了严格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和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凡出厂无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竣工时,要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工程使用。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工作。室内环境质量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对于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使用国家明令废除的建筑材料、使用无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没有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检、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严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