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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项基本制度,至今已走过了26年的发展历程,期间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完成了监督方式从核验制到备案制、监督机构从责任主体到执法主体等重大转变,监督效能不断提高,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确保我国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相对于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制约了监督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和监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出路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重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工程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工程建设规模大幅增加,质量技术难度不断加大。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30.1%;全国建筑业总产值为75864亿元,比上年增长22.3%,达到2000年的6倍;房屋建筑施工总面积58.7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7%,达到2000年的3.7倍;城镇50万元以上施工项目数46.2万个,比上年增长28.5%。今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统计,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5.0%;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4193亿元,同比增长24.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到45.5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8.5%。可以看出,我们目前的工程建设每年都保持了20%左右的增长速度,整体规模不断达到历史新高。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中超高层、大跨度、结构复杂的建筑日益增多,工程建设水平和要求不仅创造了我国工程建设的记录,也跻身世界前列。在这种形势下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务很重。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高
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60%要通过建筑活动转化为社会财富,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从而影响到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重要的是,建筑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工程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现实、**关心、**直接的利益。因此,在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与改善民生为主线的经济建设中,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问题多
客观地说,当前的工程质量状况总体受控、稳中有升。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程质量问题仍然存在,总体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虽然目前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已经基本得到遏制,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够得到有效保证,但是工程质量通病仍然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工程质量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政级别城市等方面存在不平衡,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别和城乡差别。根据去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人均GDP小于20000元地区所有检查项的不符合率是人均GDP大于40000元地区的1.6倍,而县级城市的不符合率是直辖市的6.7倍。
3、1法规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2000年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从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2003年,我部发布了《工程质量监督导则》,但《导则》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指导性和约束力不足,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实践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3、2监督机构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是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执法,且长期以来,质量监督机构被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靠收取监督费开展监督工作。这导致社会上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存在一定误解,把工程质量监督等同于类似工程监理的一般中介服务,甚至把质量监督机构看作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给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3、3监督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
目前,工程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沿袭了十几年前的做法,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定点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具体表现为:对每个工程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由于监督力量不足,对需重点监督的工程投入不足;对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不严;对单个工程的质量问题关注得多,对整个地区宏观质量形势把握不够;对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花大力气,对构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着力不多等。这种模式往往导致监督工作陷于微观,既不能充分体现政府质量监督的行政执法特性,也无法有效提高监督效率。
3、4监督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随着监督工作量的大幅增加,目前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大中城市的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人均监督面积已从90年代初的3万平米增加到当前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平米,人员紧缺的问题相当突出。同时,存在队伍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监督机构制度建设不完善,有的基层监督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接收过多的非专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有的监督人员对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督规定不熟悉,业务水平较低,也有少数监督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削弱了监督队伍的战斗力,影响了监督工作质量。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出路与对策
4、1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
工程质量监督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工程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监督,是政府监管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是受政府委托实施质量监督,但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执法机构。应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为主管部门,体现对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地位的认可。规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这遵循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可以委托”的规定,同时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限定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单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而非社会上的一般中介机构。当应该说,2009年初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也为监督机构的“正名”提供了一个有利契机,大部分监督机构由此被调整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向明确其执法属性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目前,已有少数监督机构实现了参公管理,从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趋势看,这是监督机构今后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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