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申报须知
建设项目环保申报须知
一、何谓建设项目
《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那就是说,纳入环保申报的不仅是新建的项目,旧项目只要变更了建设地点、产品结构、生产规模或生产方法都要重新进行环保申报。在某区域内搞项目开发,也要进行环保申报,如建工业区、生活小区等。
二、哪些建设项目要办理环保早报手续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办理环保申报手续,其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国家把“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程度分为三类:
**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大中型的建设项目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如大型的基建工程(工业开发区、商住开发区、道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各类有污染的大中型企业等。
第二类是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些中小型的轻污染建设项目,如中小型的五金加工、制衣、电子、家电组装等。
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不利影响,如批发零售业、小型居民服务业(缝纫店、冲扩服务部)、各类小型维修店等。
三、哪些是国家环保部门禁止建设的项目
1、禁止建设的项目:
(1)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无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并造成环境污染的土法生产项目,如:炼砷,炼焦,炼油,生产硫磺,生产化学农药,烧结铁矿,冶炼有色金属,生产水泥,回收废旧干、蓄电池,焚烧废旧电线、电器回收金属等;
(2)7000吨及7000吨以下红矾销,年产3500吨及3500吨以下硫酸法钛白粉,年产4万吨及4万吨以下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和边远山区除外),小型氰化法提炼产品;
(3)将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及废物处理、处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的项目;
2、禁止乡镇、私营、个体企业建设的项目(包括实际上由乡镇、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管理的国营项目):
(1)以上1款所列禁止建设的项目;
(2)放射性矿产开采,放射性制品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3)汞、砷、铅、铬、镉、铍等制品的冶炼及化工生产,化学农药生产,氰化物、黄磷、石棉、联苯胺等产品及其他具剧毒性、致癌性的产品的生产;
(4)承担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废物处理、处置生产;
3、禁止引进建设(包括吸收外资和引进设备)的项目:
(1)以上l款所列禁止建设的项目;
(2)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污染治理技术未解决,转移到国内进行生产的项目;
(3)国外、境外已禁止生产或使用的化学品、农药的生产项目;
(4)从国外、境外引进废物、垃圾到国内倾倒、处置;
(5)将国外、境外含有毒性、放射性等的有害废物、垃圾以及处理、处置过程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废物、垃圾转移到国内处理。
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因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申报必不可少的程序,国家实行环评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从公正的角度,通过科学的手段对建设项目在建过程和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确切的评估,得出评价结论和建议,为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提供科学的依据,环评工作要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来承担。
五、建设项目环保申报的程序
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共分五个程序,按以下顺序进行:
(-)填表,(二)环评,(三)审批,(四)落实“三同时”,(五)项目竣工验收。
以下是各程序的具体做法:
1、申报单位**要填写,环保局收到申请后将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进行初步审查。
2、初审合格后,申报单位要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评报告。
3、环评报告完成后即可提交环保局,环保局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批复详细规定了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
4、申报单位收到环保批复后,同意建设的项目即可动工,如有“三废”治理工程的项目,必须委托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设计方案完成后要提交环保局进行审查,方案通过后治污工程方可施工,项目建设过程环保局将按批复的要求进行监督。
5、项目竣工后,申报单位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要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环保局核发(许可证)。
六、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l、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报告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末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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