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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大王遭遇商海“李鬼”!

发布日期:2005-11-19 14:53:24 868

罗建良手拿富尔凯活动门窗说明书

“交往多年的老熟人竟然潜入我的公司做商业间谍,盗走我的专利,破坏我的销售网络。关键时刻,幸亏法律站在正义这边为我撑腰。”11月7日,深秋时节难得的一个好天气,拿着法院的判决书,长沙市富尔凯窗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罗建良长吁了一口气,“这下,我们辛辛苦苦钻研出来的专利,终于又可以完整地回到我们的手中了。”

“我们花费巨额资金,用了四五年时间进行科研,研制出富尔凯活动防护窗,又花了四五年才把市场培育起来。产品销路正是看好的时候,没有想到半路里杀出个‘李鬼’——大梁活动防护窗,‘大梁’的产品外形跟我们的产品外形相似,不但产品门店跟着我们的门店跑,还凭借其没有科研成本和用材低劣,恶意降价把我们的市场搅乱。”提起侵权的企业,罗建良就气愤不已,“他们仿冒我们的产品,给我们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这还不包括一些可以预期的利益”。

日前,长沙市中院一审判决:长沙市大梁门窗材料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且赔偿原告罗建良11万多元。

“门窗大王”遭遇专利贼手

与新中国同龄的罗建良在门窗业界是大名鼎鼎的人物。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罗建良受命出任长沙市轻工业系统的亏损企业围灯厂的厂长,他通过企业转向办起了湖南**个卷闸门厂,迅速扭亏为盈,随后组建“大吉”门窗集团公司,奇迹般地挽一个企业于既倒。1996年,罗建良下海创业,经销“盼盼”防盗门,带动了全省的同行业发展。

2001年,凭借敏锐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罗建良邀请了几个老伙计,开始研究设计内置式活动防护窗。富尔凯窗业有限公司的技术总监胡雍文就是当时参与设计的主创人员,提起当年的创业过程,他记忆犹新:“当时,我们在长沙市树木岭地段租了20多个平方米的民房,开始进行研制、试制。”

市场的开拓非常艰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痛苦坚持之后,市场的转机终于出现了。他告诉记者:“全运会在广州举行的那年,广州市政府为了美化市容,要求居民楼全部拆除‘鸟笼式’防盗窗。巨大的市场立即形成。”

因为罗建良执掌过的“大吉”和经营过的“盼盼”都在业界名动一时,再加上“富尔凯” 内置式活动防护窗在市场的崛起,罗建良被同行称为“门窗大王”。

盛名之下,罗建良却突然发现市场上出现了“李鬼”。

侵权者竟是邻居

更加让他觉得意外的是,仿冒者竟然是他的近邻加交往多年的老熟人。

长沙市富尔凯公司位于长沙市树木岭工业园内,紧挨其旁边有一个“大梁门窗材料厂”,其厂长叫宋梁。两家企业领导互有往来,是认识交往了多年的朋友,也经常串门。

2004年8月的一天,“富尔凯”的一名工人在“大梁”的厂区,偶然发现对方正在拆卸“富尔凯内置式活动防护窗”,他觉得蹊跷,马上向自己公司的领导汇报了此事。

“富尔凯”对此十分警觉,随即进行调查。他们发现,对方拿了“富尔凯”的产品后进行拆卸,就在外面请人加工零部件,然后回厂进行组装。

“更加让我们气愤的是,他仿冒的产品做好以后,还告诉我们说他们也有活动防护窗了,要我们去看。”罗建良告诉记者,“自从发现对方仿冒我们的产品后,我们就没有和他们往来了。”

电话侵蚀销售网络

更加糟糕的事情接下来就发生了。

“有一天,我们突然发现,我们的经销商跑到‘大梁’厂家去看他们的产品。”罗建良说。

原来,“大梁”的产品出来以后,“大梁”的工作人员就向“富尔凯”的各地经销商打电话,要求经销商到他们那里进货,销售他们的产品。“我们的经销商大都是专卖店,当然不愿意销售他们的产品,他们就紧挨着我们的专卖店开门店。”罗建良说,“我们产品的配件如销子等都是不锈钢的,他们的却是用其他材料做的替代品。仿冒品的使用年限、使用性能都要差多了,但是价格却要比我们的低很多。”

宣传资料也被克隆

“他们不但在产品专利技术上,冒用我们的专利,而且在宣传资料上也克隆我们宣传资料上的图片,纯粹是混淆视线,恶意破坏我们的市场销售网络。”罗建良越说越气愤。

今年上半年,“富尔凯”在武汉的经销人员偶然发现一份“大梁活动防护门窗”的产品宣传资料,其封面图片和内页的产品图片都和“富尔凯”宣传资料上的图片一模一样。

侵权造成严重损失

“现在,市场需求越来越大,正是我们的付出得到回报的时候。早些时候,有一个商家,曾经出价550万元想买断我们的专利,我们都没有接受。”罗建良说,“‘大梁’的行径,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只好请律师向法院起诉。”

“他们给我们造成的损失,一个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因为对方和我们原来就比较熟悉,他和我们的经销商也有机会见面,另外他还通过我们的网站知道我们全国各地经销商的电话。他通过电话,以恶意低价的手段破坏我们的销售网络。”罗建良无奈地说,“因为顾客看到的,只是产品的外观,无法辨别产品质量优劣。他对我们专利的侵权,危害**大的正是门窗外观设计专利和门窗边框型材外观设计专利,这两项正是产品直接影响顾客的外观条件。”

“另外一个损失,就是对产品的市场信誉。”罗建良分析,“因为对方产品部件用材不精良,使用年限和性能都有缺陷,极容易导致顾客对我们产品的不信任。这个对我们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几次与大梁门窗材料厂联系,试图了解“大梁”对此案的看法,但是对方一李姓工作人员总是说厂长不在,而且没有透露该厂长的手机号码。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要求对方与记者联系,但直到发稿之前也未接到对方电话。

庭辩焦点

2005年9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日前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如下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细微改变难洗侵权之嫌

原告认为,自己的门窗边框型材外观设计专利和防护门窗外观设计专利被被告侵犯,因为被告的产品在这两个方面的外观设计上与原告产品基本相似。被告提出,其产品在这两个方面的外观设计上,型材产品左右视图中部均有一条10毫米的槽,门窗的蝴蝶角也不相同,与原告的外观专利有明显的区别。

法官认为,基于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整体构成近似,主要部分构成相同,次要部分仅有细微差别,可以认定二者属于相同外观设计。

不合法的技术不是先用权

在庭审辩论中,被告提出自己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依法不应视作侵权。原告则认为,自己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时间分别是在2001年8月和2004年6月,在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没有实质性生产准备。

法官认为,被告提出的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需要重点审查以下两个问题:**,被告是否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第二,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来源的合法性。被告提出先用权不视为侵权的理由不成立。

“公知设计”抗辩不成立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防护门窗外观设计专利系使用多年的公知设计和技术,属于无效专利。原告则认为,被告提交的资料与原告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所谓公知设计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官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而与被告提交的一系列的比对图片等资料各方面均存在差异,对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以采信。

**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11万多元。(作者:熊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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