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加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标准时,双方可进行补充规定或采用其它验收标准。
1.0.4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1.0.5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墙体上开门窗;
3、任意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4、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5、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1.0.6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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