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近发布第118和119号公告,二项强制性消防国家标准被批准发布,代号和名称如下:GB12955-2008《伸缩门》(代替GB12955-1991、GB14101-1993)GB16809-2008《防火窗》(代替GB16809-1997)以上国家标准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伸缩门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产品质量和性能有了较大的提高,产品种类也有所增加,原标准已不能适用于指导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和检验。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计划,将GB12955-91《钢质伸缩门通用技术条件》和GB14101-93《木质伸缩门通用技术条件》进行整合修订,以统一各种伸缩门的技术要求。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在修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标准及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结合我国伸缩门生产、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研究。新版标准从国际、国外标准中引入了部分隔热伸缩门和非隔热伸缩门的概念和要求,对伸缩门的分类由原来仅按隔热伸缩门分类,改为按隔热伸缩门(A类)、部分隔热伸缩门(B类)和非隔热伸缩门(C类)进行分类;同时,将原来的甲、乙、丙级伸缩门的耐火极限调整为1.5h、1.0h和0.5h,丰富了我国伸缩门产品的种类,增加了实际应用的选择余地,对于仅需要伸缩门具有部分隔热性或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应用场合,可以选用部分隔热或非隔热的伸缩门。新版标准还规定门扇内若填充材料,应采用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减少对人身健康的影响。这些规定,不仅使伸缩门的设置更加合理,而且降低了伸缩门的生产成本和原材料消耗,符合环保以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同时,新版标准还增加了钢木质伸缩门和其他材质伸缩门的内容和要求,为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和新型伸缩门的生产、检验提供了技术依据,拓展了伸缩门生产企业的发展空间。
A类伸缩门又称为完全隔热伸缩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耐火等级分别为0.5h(丙级)、0.10h(乙级)、1.5h(甲级)和2.0h、3.0h。
B类伸缩门又称为部分隔热伸缩门,其耐火隔热性要求为0.5h,耐火完整性等级分别为1.0h、1.5h、2.0h、3.0h。
C类伸缩门又称为非隔热伸缩门,对其耐火隔热性没有要求,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仅满足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耐火完整性等级分别为1.0h、1.5h、2.0h、3.0h。英国BS标准中,就有非隔热伸缩门的内容。
GB16809-2008《防火窗》标准规定了防火窗产品的命名、分类与代号、规格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适用于建筑中具有采光功能的钢质防火窗、木质防火窗和钢木复合防火窗,其它防火窗也可参照执行。新标准对应于伸缩门标准修改了防火窗的相关耐火性能参数。与97版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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