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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混凝土砌块项目 - 相关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10-05-20 11:46:36 1358

  08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国家对生产、使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修订、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明确列出现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及领域。泡沫混凝土项目符合《指南》第50、第53、第55、第82、第119、第124等条款之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08〕117号 文明指出: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风积沙、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所生产的砌块类产品,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环资[2004]73号文件明确指出: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生产的建材产品,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建材产品,可享受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相关文件指示精神,墙体材料革新、节约能源、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可享受以下的优惠政策:
      1、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2、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60%的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及其它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3、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给予补贴。
      4、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墙材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6、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材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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