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China Bricks & Tiles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缩写CBTIA)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五日成立,是全国砖瓦行业**的国家一级社团法人单位。其任务是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提出行业改进和发展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推动横向经济联系,组织会员产品展览;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间的关系;承办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事项。**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现有会员3783个(其中直属会员408个、省市地区团体会员32个),分布在全国广大城乡,形成了以乡镇、建材、公安司法、煤炭、建筑、电力等部门砖瓦企业和有关科研、设计、院校等单位参加的全国较大的联合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协会理事会由288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有115名,副会长30名。
协会办事机构下设秘书处、产品革新行业发展部、装备发展部、蒸压灰砂砖工作部、屋面瓦工作部、联络协调部、专家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等8个职能部门。
协会成立十六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全体会员的支持帮助下,根据协会的宗旨,按照协会的章程,认真广泛地开展了服务活动,坚持为政府行业管理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
1.开展了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为政府制订行业规划服务;
2.根据行业存在的问题和企业的要求,广泛的开展了各种技术服务活动,加速了企业的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为加速我国墙改工作,开展了大力生产空心砖、节土、节能、利废等项工作;
4.开展了对产品质量的抽查和监督工作,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
5.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了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新产品开发等不同类型的学习班、研讨班,提高了企业素质;
6.为会员寄送各种资料和会刊,及时传递各种技术信息;
7.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
8.推动横行经济联合,促进了企业间的技术合作;
9.开展了国际间同行的技术交往和交流与合作;⑽开展了维护市场价格的平等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项工作。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有关公约:
**章 总则
**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砖瓦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砖瓦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砖瓦行业从事砖瓦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生产、经营、设备制造、采购销售以及其他与砖瓦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协会会员及国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设计砖瓦产品及相关配套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守本公约。砖瓦行业从业者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砖瓦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执行国家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积极生产节土、节能、利废、环保、绿色型新型墙体材料。
(二)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三)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产品供给、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五)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岗位培训,组织职工参加国家职业教育培训,并按职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给予晋升级。
(六)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
(七)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八)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九)公约成员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十)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十一)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十二)不以盗窃、利诱、购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十三)公约成员单位要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要以合法的方式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抵制模仿、剽窃和侵权的不良行为。
(十四)公约成员单位要坚持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行业正常市场秩序,不做夸大、虚假广告,不误导消费者,在宣传本企业产品时,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九条
公约成员单应积极参加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关心和参与协会的各项建设,并严格自律,主动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砖瓦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行业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经查核实,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协会设专职人员监督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及处理投诉事宜。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批评,记人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中国砖瓦工业协会装备部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备案,由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砖瓦工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