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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处罚不再“给机会”

发布日期:2009-06-02 17:20:29 849

从5月1日开始,违反消防法规的责任单位,再也不能存在利用“限期整改”进行投机取巧逃避处罚的想法了!即将实施的新消防法中明确规定,将取消大部分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昨日,记者在辽宁省公安厅召开的消防法宣贯工作启动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新消防法共有9方面的重大变化,新增15类违法行为。

  重大变化之处罚

  据辽宁省消防总队法规处处长曹刚介绍,原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为此,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原有的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五类行政处罚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高罚款额可达30万元。这样,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

  重大变化之许可审批

  新消防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机关、团体、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责任并定期对其监督检查,以后就不必再担心与火灾事故相关的部门四处推脱,而找不到责任单位了。“新消防法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制度,并改变审核范围,多数消防设计审核改为抽查。”曹刚对此解释,以后只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同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许可也将取消,纳入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

  重大变化之责任保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曹刚告诉记者,新消防法**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将责任保险写入法律中是因为群众一般只办理财产险,当火灾发生时,为减少财产损失群众会拼命抢救财产而不顾及生命安全,从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每次当火灾发生后,群众都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却只能打掉牙往自己肚子里吞,生活基本上失去了保障。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但是,新消防法对于办理保险并不采取强制措施,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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