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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09-14 | 浏览次数: 130 | 字体:大 中 小 |
6月22日,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公众更好的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李刚司长接受了记者专访。
当前我国能源消耗强度高、规模大,能源问题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项:一是《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一)公平,公正。一是检测机构公开向社会征集,由专家进行评审;二是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是检测机构如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四是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利提出复核申请;五是对《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车型表》资格,将删除其《车型表》资格,并进行处罚。
考虑到车辆燃料消耗量的测量方法相对较为复杂,所需试验场地、试验设施和检测仪器设备等试验条件要求较高,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检测能力直接决定着道路运输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因此,本办法严格规定了从事道路运输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由检测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后,选择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尽量将企业的负担降到**低。一是在《办法》设计起草阶段,多次召开由国内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和座谈会,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办法》设计实施上尽可能方便车辆生产企业;二是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全程参与了《办法》的论证和起草,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已反映在《办法》中。例如,考虑到新车上市都会谋求一个恰当时机,《办法》尽量缩短了技术审核周期,允许《车型表》车型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同时申请,而且《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三是只要符合检测条件和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都可以申请进入我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便于车辆生产企业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检测机构;四是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的不同型号车型,在同时满足一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发布。
《办法》对已列入《车型表》车型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总质量、发动机、变速器速比、轮胎形式等发生变更或者扩展的情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申请和检测;而对于车型发生变更或者扩展但对油耗量影响不大或者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情形,车辆生产企业只需提供相关信息,以及符合有关标准的承诺书,由交通运输部对《车型表》做出相应调整。
《办法》分两个步骤来实施。自2009年11月1日起,《办法》开始施行,我部公布的车辆检测机构开始受理车辆生产企业的燃料消耗量检测申请,进入4个月的过渡期。期间,《车型表》不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核查条件;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将燃油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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