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进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二审。**新的《条例》草案不仅修改了原《条例》草案名称,对建筑施工领域的节能要求也更具刚性。《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图若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草案**早的名称为《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在上次审议中,有市人大组成人员提出,根据草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条例的调整范围仅为民用建筑节能,不涉及工业建筑和军事建筑节能,因此名称与内容不符。
市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这一意见,二审条例草案更名为《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在新建建筑的节能规定上,施工设计环节是否达到强制性节能标准将直接与施工许可证挂钩,这一规定在一审草案中并没有体现。二审《条例》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显示: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节能应定位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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