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营报4月14日报道 中消协正在悄然“变身”――这个在中国牵涉人数**多的协会组织,不仅吃上了“皇粮”,而且还酝酿着一场职责上重大的改变:将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
中消协将从繁琐的组织维权工作中超脱出来,转而从事更具宏观层面的“消费风险预警”方面的指导性工作。
在“3?15认证”被叫停之后,中消协正试图再次找回它的公信力。
然而,中消协的“变身”同样遭到质疑。业内人士警告说:“如果中消协由此而走向承接公权力来体现对消保运动的引导,那将是中消协被广大消费者否定之日。”
一线调查
“中消协,将是谁的消协?”――这一严肃的命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中消协“变身”之旅:吃上“皇粮”的异议
每年750万元人民币不算多,但用来“收编”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足够了。
当中央财政直接向一个尚须每年在民政部履行注册手续的协会直接拨付这样一笔款项,用以全额负担这个组织全年运营费用之时,750万元的意义似乎早已超出货币面值本身。
记者获悉,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当中国内地众多的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倍感艰难与困惑的时候,中消协却已吃上了“皇粮”。
迄今为止,能够享受这一“待遇”的,在中国内地只有中消协一家。
吃上“皇粮”
在3年前上任之时,母建华便拟定了几件任期内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其中之一就是让中消协彻底变成一个“吃皇粮”的“事业单位”。
这个目标在2006年年底终于实现。这是母建华担任中消协常务副会长的第3个年头。彼时,恰是2007年中央财政预算的编制期,中消协通过上级主管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向财政部递交申请,要求在2007年享受全额财政拨款。
“刚开始报给财政部的预算申请更高。”一位接近中消协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不过,对于财政部是否会同意“全额拨款”的方案,中消协的高层领导们并没有足够的把握,因为这在此前尚无先例,即便是那些承担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其主要运营经费,也需要通过“社会筹资”完成。
不过,当时的母建华还是决心一试。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委)在身份上的“突然变身”,给了母建华很大震动。记者了解到,如今的上海市消委,实际上已归属上海市政府领导,而此时全国其他任何一个省份的消协组织还都归属在当地工商局的治下。
与此同时,随着行政隶属的调整,上海市消委所需的运营经费,也全部由市级财政专项直接拨付。这时,全国其他地方的消协组织还未能享受到直接拨款的待遇,“差额拨付的那一部分还都是先拨到当地的工商局,而后再由工商局拨到当地消协。”前述知情人士对记者说。
中消协显然很欣赏“上海模式”。在2006年的一次中消协全系统的会议上,母建华表示,“对于财政全额拨款的问题,中消协肯定会和工商总局、财政部积极争取”,同时他也对到会的各地方消协组织提出希望,要求他们学习上海经验,“多做当地政府的工作”。
中消协对工商总局的“工作”也一直在进行,上海市消委的“模式”无疑增加了中消协“游说”的筹码。
突破性进展是在2006年下半年――工商总局的主要领导对于“财政全额”拨款模式表示了认可,并与财政部进行了协商,取得了一致。
“**后批下来的是750万元。”上述知情人士对记者说。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后不必再为“社会筹资”的问题而烦恼了。
因祸得福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消协能够吃上“皇粮”,还是从“欧典地板事件”中“因祸得福”的。业内人士分析说,如果没有那次事件以及随后“3?15标志”的寿终正寝,想吃“皇粮”恐怕还要等上一阵子。
2006年遭到央视曝光,并且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的欧典地板,拥有中消协授予的“3?15标志”。记者了解到,该奖项设立于2000年,“除了这个发牌,中消协基本没有其他的社会筹资渠道。”一位中消协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这位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欧典事件后,国家工商总局主要领导专门要求中消协对此事进行汇报。在汇报中,中消协的“社会筹资”问题及道德风险被摆上“桌面”,而这也恰是中消协“因祸得福”的开始。
中消协的社会筹资实际诞生于“差额拨款”的财政制度之下。自1984年正式成立以来,中消协的财务制度便是由中消协上报全年运营所需费用预算,财政部批准,而后由中央财政拨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即为差额拨付,剩余所需经费,由中消协自行解决。
记者了解到,“差额拨款”模式下,财政部给予的财政拨款比例较低。上述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长期以来,中消协得到的“差额拨款”大概只能满足中消协编制内人员(含退休职工)的工资、租用办公场地以及日常办公费用的所需支出。
然而,中消协若要履行正常的协会职能,其业务活动也必须有经费支撑,“这部分的缺口一度就是靠‘3?15标志’的活动筹集。”上述中消协内部人士对记者说。
这位人士告诉记者,“3?15标志”实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但他拒绝透露具体的数额,“我只能告诉你,其实这个数额并不高。”对于2000年设立以来的“发牌总量”,这位人士也讳莫如深,只是笼统地表示,起码有几十个。
对于这种筹资方式,当时的政府给予了认可,其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的界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而作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也正是基于这些依据,财政部在2000年专门同意了中消协授予企业“3?15标志”的“社会筹资”的属性。
“这种筹资方式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前述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消协要履行职能就必须要有经费支持,但财政拨款部分有限。其他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实现社会筹资,中消协的会员实际上是中国所有消费者,中消协是不能直接向消费者收费的,因此只有向企业筹资,但这种方式显然也有很大的弊端。”
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3?15标志”的授牌前调查,主要是根据对该企业的社会荣誉和投诉情况来确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技术手段,无法对企业进行周密的调研和检测,只能要求企业获得“3?15标志”后,承诺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当出现消费争议时主动解决。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欧典地板事件”亦是如此。
在听取这包含上述情况的汇报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分管领导做出指示,要求中消协不要再进行此类授牌活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消协授予企业“3?15标志”活动自2006年下半年终于寿终正寝,但它为中消协换来的,却是期盼已久的“皇粮”待遇。
谁的消协?
“大家对中消协的概念有个误解。”前述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中国消费者协会实际上是指中国所有的消协组织,而平常大家说的中消协,实际上是它的常设办事机构。中消协确实是社会团体,但它的办事机构还是应该由国家财政负担的。”
对此,中消协秘书长助理丁世和有着更详细的理论阐述,记者在中消协官方网站上看到,一篇由他署名,名为《关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职能及其定位的分析》的文章是这么阐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应当”作为法律语言就是“必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不仅从道义上支持他们开展活动,还应妥善解决消费者协会的编制和经费问题,使他们有一个好的工作条件,从而更好地发挥作用。
而在实现了“中央财政全额拨款运营”之后,对于地方消协的体制模式转变,又有了更大的信心。中消协的意图在于将上海的模式在全国进行推广,**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消协在财政全额拨款问题上寻求突破。
在中消协2006年召开的“增强消费维权能力提高公信力”座谈会上,与会的各地消协秘书长达成的共识之一就包括“抓住机遇,努力解决机构、编制、经费问题,进一步增强消协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力。”
在获知中消协身份转变之后,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民反问道:“中消协,将是谁的消协?”――这一严肃的命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据悉,获得全额财政拨款的中消协,正在逐步酝酿退出受理质量投诉以及“事后维权”的领域,对于受理投诉问题,如今的中消协正在考虑尽可能进行属地管理,而自己在日后则将更多地将精力转移到发布“消费预警”方面。果真如此的话,届时谁来领衔组织跨区域的“维权活动”,恐怕现在还难有答案。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赛嘉澳装饰配套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大回环C1栋7-10铺 技术支持:成都九正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