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建工函〔2008〕86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区建设局应加强对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施工图文件必须经过节能审查合格后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
二、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公示节能信息[公示内容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公示的内容具体数据由设计单位提供],建立建筑节能材料现场管理台帐(含进场时间、数量、规格、质保书编号、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报审时间等)。
三、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筑节能分部(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佛山市建设局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