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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跟进“节能**”方能更有力量

发布日期:2010-01-21 14:28:00 539
  • 制度跟进“节能**”方能更有力量 

 

 

制度跟进“节能**”方能更有力量

 

 
 
 
 

  ■ 马九器

  昨日起,陕西省首批“节能**”亮相,走马上任。作为国家“科学发展”战略部署下的“节能减排”新政之一,“节能**”势必将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扮演推动者的重要角色,可以说,凡是有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的地方,大到大型企业政府机关小到超市写字楼,都会闪现他们的身影。

  从历史来看,“节能**”并不是一个新鲜产物,早在1998年伴随着《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节能**”专业从事节能检查督促工作。然而在“GDP至上”的大气候下,各地“节能**”一来屡遭各地经济主体的普遍不理解,二来执法主体资格、责任和执法权力在法律上缺乏明晰规定,因此“节能**”始终处于一种“无力+无奈”的尴尬境地,远离公众视野。与此同时,《节约能源法》也因为和长期以来*高耗能高污染支撑的经济增长惯性发生龃龉,从而被屡屡束之高阁。

  自今年以来,几乎在大众记忆里淡忘的“节能**”东山再起,从北京到其他省市,一扫昔日之无力感,给人“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之感。毋庸置疑,这一次人们寄望“它”能扮演节能减排的“强势角色”,因为今日中国能源的浪费已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中国环境的重污染已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仅仅在今年全国各地接连发生的水资源污染集中爆发,就可见一斑。

  “高调重现”需要足够的制度资源支持,否则就只能陷入昔日的“虎头蛇尾”之覆辙。

  制度支持的基础就是“节能**”的法律地位。在现代法治国家里,任何权力主体必须取得法律上的合法性地位,否则要么在实践中容易引发诸多争议,要么职权不明晰而导致“越位、缺位、错位”等后果。我们看到,随着国家对环保、节能减排、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视,相关法律在逐步完善,如修订《节约能源法》、制定《循环经济法》,如果“节能**”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依据能在相关法律中得到确认,那势必大大增强“节能减排”效果。

  另外,从过去经验和教训来看,作为事业单位性质的“节能**”,无法回避这些问题:该不该具备一定的执法权?如果有执法权,应该具备哪些?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若“节能**”在监察后却没有硬性的执行权,要求那些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的企业令行禁止,不啻为天方夜谭;尤其当“节能**”在监察同属行政体系的政府机关单位时,让公共机构“有错必纠”的底气从何而来?固然“节能**”本质更多是一种进行节能监察的专业技术机构,可是在“节能减排”迫在眉睫的时下,如果仅仅担当一种“技术员”角色,无疑将重复昔日老路。

  随着各地市“节能**”的组建,将其作为“节能减排”重要力量的意图显而易见,历史的经验教训和节能减排的压力,都让公众对此次“节能**”寄予厚望:完善制度,开拓智慧,使“节能**”孔武有力,成为能源节约、环境保护、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力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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